联邦上诉法院确认了联邦海事委员会(FMC)的决定,根据该决定,海运承运人不得收取不促进货物通过供应链有效流动的滞留费。
在美国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的一致裁决中,驳回了Evergreen Shipping Agency(America)Corp.对FMC命令的所有异议,该命令认定滞留费不合理,因为承运人在萨凡纳港关闭三天期间未能归还设备。
该裁决是Evergreen与乔治亚州承运人TCW Inc.之间关于在2020年阵亡将士纪念日萨凡纳港关闭三天期间收取的510美元滞留费的争议的结果。四月,上诉法院一致确认FMC的决定,认为这些费用违反了航运法,因为承运人在港口关闭期间没有实际可能归还设备。
法院同意FMC的观点,认为这些费用违反了航运法的要求,即承运人必须建立和实施“公平和合理”的做法,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无法促进设备的提前归还。
高级法官哈里·爱德华兹指出,委员会合理地得出结论,滞留费未能实现滞留的“基本目的”,即作为促进货物流动的财务激励,因为TCW在港口关闭期间既无法更快地提取设备,也无法归还设备。法院还指出,Evergreen承认由于三天的滞留没有产生任何费用。
这一裁决加强了FMC关于滞留和滞期费的2020年解释规则,该规则指导该机构评估这些费用是否作为改善货物流动的财务激励,而不仅仅是作为获取收入的罚款。该规则还规定,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在无法归还空集装箱时收取的滞留费可能会被认为是不合理的。
Evergreen辩称,在计划关闭港口期间收取的滞留费仍然促使承运人在关闭开始之前归还设备,并且委员会错误地将“激励”原则替换为更广泛的“货物流动”标准。
上诉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指出货物流动始终是FMC解释中的核心。法院表示,委员会有权依赖其专业知识来确定滞留费是否会改善货物和设备通过供应链的整体流动,而不仅仅是促进尽快归还集装箱。
裁决还确认,承运人如果试图以补偿而非仅仅是激励为依据来证明滞留费,必须提供证据,表明这些费用反映了实际发生的成本。在本案中,法院裁定,Evergreen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港口关闭期间归还延迟给承运人带来了额外费用。
预计这一裁决将加强FMC对滞留和滞期费用账单实践的监管,这是自COVID-19大流行期间供应链中断引发货主、承运人和货物所有者对费用的广泛投诉以来,该机构关注的重点领域。